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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

  • 發布時間:|  202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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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綠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六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侵占綠地、損害樹木花草設施的行爲。

第七条 对在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规划按有关程序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規劃依據、指導思想、原則和發展目標;

(二)規劃年限和範圍;

(三)綠化指標;

(四)各類綠地規劃;

(五)樹種育苗規劃;

(六)綠化近期建設規劃;

(七)綠化規劃的實施措施。

第十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低于7平方米;

(二)城市新建區綠地率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區改造後綠地率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

(三)城市苗圃用地不低于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2%;

(四)城市內河、湖泊及鐵路旁的防護林帶寬度不少于30米;

(五)公共綠地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施規範》執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规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建制镇的规划区绿化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绿地总面积不得减少,分布更为合理、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和變更原有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審批時,必須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古典名園的修複方案和20公頃以上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的設計方案,必須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幹道綠化和20公頃以下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的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市、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經批准的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時,必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风景林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十五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的綠地建設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給予技術指導。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在主體工程建成後的第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

第十七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根据有关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基本建设总投资中安排配套绿化资金,用于本单位配套绿化建设。安排配套绿化资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准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資金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十八条 对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实行资质审定、审查制度。本省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审定和外省来湘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按权限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行道樹及幹道綠化帶,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單位自建的公園和單位附屬綠地,由該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綠地,由居住區的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在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單位負責;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産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

(五)臨街的單位和居民住戶門前的綠化,由臨街的單位或者住戶負責。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一)占用綠地1公頃以上的,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占用0.1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公共綠地或者0.4公頃以上不足1公頃的其他綠地,經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占用0.1公頃以下的公共綠地或者0.4公頃以下的其他綠地,經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改变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公园、游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禁止違反公園總體規劃利用公園圍牆建設商業門面或者搭棚、擺攤設點。

第二十四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踐踏花草,損壞設施;

(二)搭棚擺攤,堆放物品;

(三)挖砂取土,傾倒垃圾;

(四)其他損壞綠地行爲。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各项建设,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树木。

城市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有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保護措施。當樹木生長影響管線安全需要修剪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由城市綠化專業隊伍按照兼顧管線安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進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及公民生命安全時,有關單位可先行移植或者砍伐,並及時報告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条 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200年以上和特別珍貴稀有或者具有重要曆史價值、紀念意義的古樹名木,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樹名木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區行政公署批准,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剝皮、挖根;

(二)利用樹木蓋房搭棚、架設電線;

(三)攀登樹木、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樹木上刻字、釘釘、拴系牲畜;

(五)在樹木冠垂直投影範圍內堆放影響樹木正常生長的物料、挖砂取土、傾倒汙染物等;

(六)其他有礙、有害樹木正常生長的行爲。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畲Ψ5,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四)項行爲,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爲5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行爲,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爲30000元以下。

有《條例》第二十七條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畲Ψ5,?钍钗30000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畲Ψ5,?钍钗嫉孛婊咳彰科椒矫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行爲,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爲2000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赔偿、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树木花草包括竹等其他植物。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來源: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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